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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丽云|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体系
来源:中国文化和旅游产业研究院 日期:2021-03-12 浏览次数: 字号:[ ]

以八大体系建设为核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体系,是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影响力,凸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强大生命力的重要体现


 特约评论员 吴丽云


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集中体现,是传承中华文明、弘扬中华文化、激发民族自豪感、坚定文化自信的重要支撑。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物古籍保护、研究、利用,强化重要文化和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建设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等国家文化公园”等内容,为“十四五”时期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指明了方向。2021年全国文化和旅游厅局长会议将构建和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体系作为“十四五”时期文化和旅游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


笔者认为,以八大体系建设为核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体系,是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凸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强大生命力的重要体现。


强化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要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放在第一位”是党和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要求。要继续强化文物、古籍、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深入挖掘红色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呈现载体,不断充实、丰富文化遗产的构成,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要在文物抢救性保护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文物的预防性保护;要更加注重对文化空间的保护,在保护文物的同时,保护文物所处的环境。


做强中华文化标识体系。深入挖掘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具有突出意义、重大主题和重要影响的文化遗产资源,探索建设中华文化标识体系。在现有长城、大运河、长征等线性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基础上,继续发掘具有突出意义、重大主题和重要影响的文化遗产资源,并将其纳入国家文化公园名单;在已有线性国家文化公园的基础上,探索建设单体点状国家文化公园。以坚定文化自信、传承中华文明、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影响力和生命力为目标,推动国家传统文化标识物、红色文化标识物、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标识物等一批文化标识的建设,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


完善保护传承法律体系。法律法规是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的基本法律保障。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长城保护条例》《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随着时间的推移,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正面临新的形势,上述法律法规也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同时,国家文化公园的全新出现,以及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也亟须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创新数字保护利用体系。推动文化资源的数字化存储、保护和利用。加快推动优秀文化资源的数字化转化,打造国家文物资源数据库。在数字文化资源的基础上,借助数字技术,开发新业态、新产品,让优秀的文化遗产“活起来”,实现文化遗产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推动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艺术馆等文化场馆数字化建设以及文化街区、文化景区等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开发,打造云看展、云旅游、云娱乐等线上文化体验产品以及线下基于虚拟现实、人工智能、全息、大数据等技术创新的文化体验新产品。


构建现代传播体系。构建文化遗产价值传播的全媒体体系,用好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和研学教育体系。借助短视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传播方式,将文化遗产以更加多样的形式进行展现,并将文化遗产融入云游、游戏、文创产品等元素中,让大众在生活中感受文化遗产的魅力,从而自发自觉地保护、传承文化遗产。探索节庆活动、主题展、线上+线下活动等大众可参与的传播形式。深挖文化遗产背后的哲学思想、人文精神和文化底蕴,在全世界传播中华优秀文化,讲好中国故事。


优化保护管理体系。扩大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机制,在中央、地方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基础上,探索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技术、创意等方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引导民间资金在保护优先前提下进入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利用领域。鼓励专业人士和社会大众以志愿者等身份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


健全人才培育体系。构建义务教育、高等教育、传承人、领军人才和社会培训等相结合的文化遗产人才多元培育体系。通过课堂教学、选修、社会实践等形式加强中小学生对文化遗产的了解和认知,探索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高等教育专业人才培养体系。通过认定非遗传承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领军人物等形式,以及定期或不定期的文化遗产专业人才培训等方式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培养人才。


开拓创新利用体系。文化遗产在保护前提下,应合理利用。基于创意和科技,开发数字文化体验馆、沉浸式演艺、数字博物馆等新业态;依托文化遗产,借助文旅融合,开发文化旅游、研学旅游、休闲旅游等多种旅游产品;鼓励文博系统、文化遗产所在单位利用文化IP,结合创意和科技,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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