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星:防“黄牛”须强化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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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博物馆旅游热”持续升温,去博物馆观看展览,深入了解灿烂辉煌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受到越来越多旅游者的青睐。特别是暑期,诸多知名博物馆观众人数激增,因文博场所每日容量有限,一些地方出现了“黄牛”倒卖热门文博场所门票现象,极大地干扰了门票管理秩序,损害了广大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治理“黄牛”倒卖文博场所门票行为,需要文博场所不断优化门票管理方式,同时也需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法,互联网平台企业履行平台管理义务,广大旅游者积极配合。 文博场所应不断优化门票管理方式。“黄牛”之所以能倒卖文博场所门票,主要原因是文博场所的容量有限、门票有限,但盼望进入参观的旅游者的数量庞大。在此种形势下,文博场所应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运用技术手段,不断优化门票管理。公平,就要考虑到旅游者的结构分布,既要考虑先到先得,也应考虑一些特殊群体的特殊需求,例如老年群体、军人、消防救援人员、残疾人等。科学,就是针对“黄牛”主要通过开发、使用软件进行大规模自动抢票的特点,采用高科技方式,准确、快速识别恶意操作行为,对“黄牛”开展智能动态风险画像、精准识别,对“黄牛”的下单行为风险、履约行为风险、访问频次风险以及证件绑定风险等进行综合防控。 互联网平台应依法履行平台治理责任。目前,“黄牛”倒卖热门文博场所门票,主要是借助于互联网平台。可以说,“黄牛”能够形成今日之规模,与个别互联网平台未严格依法履行平台审查、处置义务有关。电子商务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开展商务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倒卖热门文博场所门票的行为,显然属于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博物馆条例明令禁止的行为。互联网平台应对此类行为主体开展资质审查、实施动态监测,对其不法行为依法采取警示、下架等处置。在必要时,互联网平台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报案,并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平台内“黄牛”进行查处。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对“黄牛”依法进行严肃查处。“黄牛”倒卖热门文博场所门票的行为,损害了文博场所的门票管理秩序,侵害了广大旅游者的财产权益,也伤害了广大民众公平参观文博场所的合理诉求,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倒卖文博场所门票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近期,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联合文旅部门对“黄牛”非法倒卖热门文博场所门票等行为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结合以往的情况来看,面对广大旅游者持续旺盛的需求和倒卖门票能够获得巨大的利益诱惑,“黄牛”很可能会采取更加隐蔽或暂停的策略,而不是改过自新、彻底退出。对“黄牛”进行彻底整治,维护文博场馆门票管理秩序,政府有关部门应严格执法,让利剑高悬、震慑常在。 相关机构要加强对民众向“黄牛”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潜在危害的普法宣传。“黄牛”之所以猖獗,与部分旅游者违法向其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有关。根据目前的门票预约机制,“黄牛”通过电脑软件进行抢票、刷票,都需要参观人员的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身份信息。没有旅游者的个人身份信息,“黄牛”是无法实现抢票的。在此也提醒广大旅游者,向“黄牛”提供个人信息,既可能导致自身隐私泄露,也可能导致自己的身份信息被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广大旅游者应成为协同整治“黄牛”行动的积极参与者,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黄牛”进行整治。 (作者为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文化旅游政策法规中心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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